關于印發《陜西省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陜西中小企業服務網 編輯:陜西中小企業服務網 瀏覽量:4626次 時間:2022-12-14
關于印發《陜西省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工信局、財政局,楊凌示范區工業和商務局、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創新財政資金使用方式,完善規范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使用流程,切實發揮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聚集服務資源、惠及小微企業、促進優質服務的作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對《陜西省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改,現將修訂后的《陜西省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陜西省財政廳
2022年12月6日
陜西省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降低小微企業經營成本,引導小微企業規范發展,增強小微企業競爭力,以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以下簡稱“服務補貼券”)方式對我省小微企業購買簽約服務機構提供的專業服務給予補貼。為規范服務補貼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補貼券是指財政資金用于補助我省小微企業購買相關專業服務的電子支付憑證。服務補貼券實行記名發放、登記使用,專項用于小微企業購買約定的社會化服務事項,不得轉讓、流通和挪作他用。服務補貼券補助資金每年從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安排。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負責服務補貼券政策制定、預算編制、資金撥付、績效評價等統籌管理工作,委托日常管理運營機構(簡稱‘管理運營機構’)承擔服務補貼券平臺的整體運營工作(系統迭代升級、技術維護、服務補貼券發放、組織抽查、結算兌付、簽約服務機構遴選、管理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二章 補貼對象和服務內容
第四條 補貼對象:在本省注冊登記,連續經營1年以上(含1年),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規范,誠信守法,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發展方向的小微企業。中小企業的劃型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五條 簽約服務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依本辦法規定程序申請簽約,為本省小微企業提供專業服務的機構。
第六條 補貼服務內容
(一)培訓服務:面向小微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的政策法規、經營管理等各類培訓服務。
(二)市場服務:面向小微企業開展電子商務服務,以及為小微企業拓寬市場渠道、參與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的各類服務。
(三)創業服務:面向初創小微企業提供的創業輔導、財務稅務咨詢和代理等各類服務。
(四)管理咨詢服務:面向小微企業戰略規劃、品牌培育、人力資源、商業模式設計、股權激勵、成本風險控制等提供的各類服務。
(五)信息化服務:面向小微企業提供的軟件定制開發、信息技術、網絡營銷推廣、企業上云、數字化賦能轉型等服務。
(六)融資服務:面向小微企業提供的融資、擔保、信用征集與評價、上市培育、融資信息與輔導、受托資產管理(含股權、債權托管業務等)等服務。
(七)技術創新服務:面向小微企業提供的技術開發、技術轉移、工業設計、檢驗檢測、節能診斷、質量控制和技術評價、協同創新、設備共享和知識產權等公共服務。
(八)面向小微企業提供所需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 補貼方式與額度
第七條 單個小微企業每個發放周期內只能領取一次服務補貼券,服務補貼券使用遵循“先用先得、用完為止、期滿作廢”原則。小微企業領取服務補貼券后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已經領取過服務補貼券的小微企業無論使用與否,同一使用周期內不得再次領取。
第八條 單個小微企業年度領取服務補貼券額度不超過2.5萬,每個服務合同可使用服務補貼券金額不超過合同金額的50%。
第四章 使用結算規則
第九條 管理運營機構制發申報服務補貼券通知,明確當年服務補貼券支持的小微企業服務類別、申報條件等事項。
第十條 申領流程
(一)有服務需求、且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在與簽約機構簽訂合同的基礎上,登錄陜西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www.sxsme.com)在線注冊、完善企業信息。
(二)管理運營機構負責核準小微企業在線填報的信息,核準通過后小微企業即可在線申領、使用服務補貼券。
第十一條 簽約服務機構按期憑服務合同、服務過程資料、銀行轉賬記錄、發票等資料掃描件,在線申請兌付。簽約服務機構將兌付資料匯編成冊,經管理運營機構核實后,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兌付。
第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兌付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批復進行兌付工作。
第十三條 服務補貼券結算申請每年受理2次,具體時間以服務補貼券發放兌付通知為準。
第五章 簽約服務機構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簽約服務機構需為有效期內的“國家級或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陜西省中小企業服務平臺特約服務機構”。
第十五條 申請簽約服務機構應填寫陜西省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服務機構簽約申請表(見附件),向管理運營機構進行申請。
第十六條 簽約服務機構必須對開展服務的過程資料、記錄臺賬等進行建檔保存,并在兌付時形成服務情況報告,作為服務真實性和有效性的核查依據。
第十七條 服務合同簽訂或者履行過程中,發現服務合同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該簽約服務機構收券資格,取消申報企業服務補貼券申領資格,并作為不良信用記入服務檔案;已發放服務補貼券的,該券作廢;已兌付服務補貼券資金的,追回已兌付資金。出現以下情形時,予以公告清退,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虛假交易、串通套現的;
(二)采取委托或外包形式將服務補貼券的服務交由第三方完成的;
(三)連續3年未收券或累計線上服務評價率低于60%的;
(四)不配合監督和檢查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管理運營機構應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將上年度的服務補貼券平臺整體運營工作情況及問題建議形成報告,報送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